《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以主席令第60号发布,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治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及保障有以下规定:
(1)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因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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