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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作者:小涛编辑 发布于:2018-10-16 点击量:30939

(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1.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 特种设备目录是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4.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及矿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5.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6.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8.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9.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10。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12.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14.(1)特别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较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一般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6.(1)发生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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